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出售直管公有住房有关问题处理的通知
(武房管[1999]301号)
各区房地局、房改办、房地产公司,市交易互换心,市登记发证中心:
为了认真贯彻武政(1999)98号文件,加快直管公有住房出售工作,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现就出售直管公有住房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如下:
一、未与开发单位办理产权交接手续的拆迁还建住房出售时:
1、属于开发单位还建的“散户”按还建时的“散户”建筑面积出售收款,待测绘部门测绘后,售房款按测绘后的建筑面积多退少补,产权证待产权交接手续完毕后发放。
2、属于开发单位集中还建的拆迁户,按建使比1.33系数测算建筑面积出售收款,待测绘部门测绘后,售房款按测绘后的建筑面积多退少补,产权证待产权交接手续完毕后发放。
二、在拆迁还建住房中,还建户按高于成本价的价格获得使用权的住房出售时:
1、按拆迁还建部分与高于成本价格获得使用权部分分开计算售房款,对高于成本价获得使用权的部分按市政府(1998)34号文件计算房价,再按50%折减后出售。
2、对高于成本价获得使用权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办法,按当时拆迁协议书上增加的使用面积乘以当时建使比系数。
三、关于房屋公用部位出售时,购房人必须与公用部位共有人签订“使用协议”后方可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