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取消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合理收费项目的通知
(宁价经发[1997]98号)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建设厅、电力局、消防局、土地局:
近年来,我区商品房价格上涨过快,除了土地取费,建筑材料价格和人工费上涨因素外,一些部门和单位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为了控制商品房价格不合理上涨,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的负担,促进住宅建设持续稳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
国家计委关于禁止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乱收费抑制商品房价格不合理上涨的通知》(计价格[1995]506号)精神,对我区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情况进行了清理,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将部分未按规定程序设置的建筑收费项目予以取消和重新报批。现通知如下:
一、取消的收费项目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1.城建部门 新建住宅买卖鉴证手续费
2.城建部门 拆迁水龙头费
3.消防部门 消防审验费
4.供电部门 折迁电表费
5.街道办理处 施工企业卫生押金
6.市、县工商管理部门 劳务费
7.市、县城建部门 县属企业施工管理费
8.乡级政府 乡级政府征地管理费
二、重新报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1.财政部门 会计报表验证费
2.城建部门 排水设施使用费
3.城建部门 水表验表费
4.城建部门 供水增容费
4.城建部门 建筑工程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