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继续教育证书》工本费标准的复函
(宁价费发[1998]87号)
自治区人事劳动厅:
你厅《关于申报收取继续教育证书费用的函》(宁人劳教函字[1998]021号)收悉。为了完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根据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证照收费管理的通知》(价费字[1990]22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宁政发[1997]71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继续教育证书》工本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继续教育证书》工本费为每证5元(包括相关表格)。
二、各级继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收费前须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集中管理,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