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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宁价(费)发[1992]163号)


自治区民政厅,各行署、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处):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9号《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和349号《关于收养登记费的通知》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团体登记收费:
  国内社会团体和地方社会团体登记申请费每件五元,登记费每件二十五元(含证书费),变更登记费每次十元。
  二、婚姻登记收费:
  (一)办理国内婚姻登记(结婚、夫妻关系证明书)和离婚、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收费标准每对九元。证书由民政部监制,自治区民政厅统一印制。
  (二)办理涉外(指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外籍华人,来华外国人之间)结婚或复婚登记,收取手续费每人四十元(包括证书费,下同);办理内地公民同港、澳、台、华侨结婚或复婚登记,收取手续费每人三十元,离婚登记收取手续费每人四十元。
  三、殡葬收费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民政厅宁价费发[1992]144号《关于调整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执行。
  四、公墓收费按自治区民政厅、物价局、财政厅宁民发(1992)第50号《关于公墓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规定执行。 
  五、收养、代养收费:
  (一)代养人员系职工的,每人每月收取代养费一百元;代养人员系无职业的,每人每月收取代养费五十五元;
  (二)代养的精神病人系职工的每人每月收取代养费二百元;代养无职业的精神病人,每人每月收取代养费一百二十元。
  六、收养登记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和外国人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确立收养关系和解除收养关系,均须和民政部门登记,并缴纳登记费,具体标准为:
  (一)收养申请手续费:中国公民(包括港、澳同胞、台湾居民、华侨,下同)每件二十元(人民币,下同),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下同)每件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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