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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设置标准与审批办法(暂行)》和《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应当加强教学工作的目标管理、教学进程管理、教学质量管理以及教材建设等日常教学管理,有效地组织教学活动。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具备任职资格、任职条件和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民办学校的专、兼职教师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德,实际教学经验,能胜任教学工作。应当按教学大纲、课程标准规定的要求授课,不得任意增加删减教学内容。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教师培训制度,承担受聘教师在校工作期间思想政治教育和教学业务培训的义务。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包括租用),并在开展正常教学活动时,保证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因教学场所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学校法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民办学校采用远程教学形式进行教学的,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做好面授辅导工作。面授时间不低于教学大纲规定的总教学时数的30%。建立远程教学的辅导站必须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和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督导检查,定期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基础设施、教师队伍、经费使用、学校管理、教学过程、教育质量进行专项或全面的检查评估。对于教育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劣或办学与招生宣传不符,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盟市、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机构进行抽查评估。

第三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学生管理制度,包括招生、入学注册、考勤、毕(结)业、奖惩、考试考核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民办学校可以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旗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对区内外的民办学校在本地招生的不得实行地区封锁,不得滥收费用。

  民办学校招收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应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招生政策。民办学校招收境外学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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