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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设置标准与审批办法(暂行)》和《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由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高中阶段教育的学校(含完全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由盟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由自治区或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教育部审批。

  第二十二条 申办单位或公民个人每年在规定的时限向审批机关报送申办报告,填写申请登记表。

  民办学校的设置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意见,并及时通知申报者。对申办程序符合规定,申报材料齐全,基本办学条件达到要求者应当受理;对申办程序不符合规定,申报材料不完备的设置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可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审批机关应当在受理申办者的申请后一个月内,召开专家委员会会议,审阅申办材料。并于受理申请三个月内组织专家组对申办者的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形成考察报告,提出专家组的独立意见。

  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专家组的评估意见和本地区民办学校的总体规划,提出同意设立或不同意设立的意见,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按照规定的时限将是否同意设立的决定书面通知申办者。

  经正式批准或批准筹设的民办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筹设批准书。

  第二十四条 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并且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体现公办学校的名称特征,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五条 经正式批准的民办学校应当在当年开始招生。三年内未招生的学校,审批机关应当收回《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取消其办学资格。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六条 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民办幼儿园的设置标准和民办中小学设置的补充规定。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力量办学学校设置与管理若干意见》(内教发[2000]5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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