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高等学校参照教育部《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教发[2001]41号),适当放宽标准执行。申请在农村牧区和偏远旗县区举办民办学校,也可以适当放宽设置标准。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十七条 设立民办学校分为筹设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未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可以申请筹设。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投入办学资金可分期到位,首期达到30%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批准筹建。筹建期一般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十八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申办者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以下材料:
1.筹设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规模、专业设置、办学条件、建设方案、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基本情况资料及证明文件;
3、办学资金来源、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的有效证明文件;
4、学校建设规划;
5、举办学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和审批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向审批机关报送以下材料:
1、设立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规模、专业设置、办学条件、办学形式、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学校章程。实行理事会或董事会制度的民办学校,须报理事会或董事会章程和组成成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实行其他决策机构的学校须报相应的材料和组成成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3、校长和副校长、教师及财会人员的名单和资格证明文件;
4、本办法第十八条2、3、4、5项规定材料。
第二十条 批准筹设的民办学校应当在三年内申请正式设立;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材料和筹设情况报告。
第四章 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民办学校设置的审批权限,按照国家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审批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