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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设置标准与审批办法(暂行)》和《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条 民办学校的生均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小学应当分别达到3.5平方米和10平方米;初中应当分别达到5平方米和12平方米;民办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分别达到7平方米和15平方米;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应当分别达到10平方米和20平方米; 其他教育和职业培训机构分别不少于3平方米和5平方米。

  第十一条 民办小学、其他教育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有1000平方米以上的活动场地;民办初中、民办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民办高等学校应当具有300米以上环形跑道的操场和必要的体育设施器材。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租赁校舍和场地的,应当签订5年以上并有经法律部门公证的租赁合同。同时具备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设施标准。租赁的校园内不得与居民及经营性场所混杂。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应当配备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体育卫生器材、图书阅览和实验实习场所。

  民办小学、民办初中、民办高中的教学仪器设备、教学设施、电教设备、图书资料和少先队活动器材应当达到自治区三类以上标准;音乐、美术、体育、综合实践活动设备的配备能够满足教学需要。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配备适应专业特点、满足教学需求的专业教室、实验室,并按专业性质和学生人数配置教育教学器械、实验仪器设备、标本、模型。生均适用图书10册以上,报刊杂志30种以上;有与专业对口比较稳定的实习基地。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与所设专业相适应的图书、设备、设施;适用图书生均不少于30册,计算机100台以上;各专业应当配备专门的实验实习场所与教学设备。

  第十四条 举办者应当具备为学校提供正常教育教学所需办学资金的能力。

  民办学校办学的启动资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不少于50万元;高中阶段学校不少于100万元;其他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不少于20万元;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不少于200万元以上。

  除固定资产投入外,办学事业费年预算生均小学300元以上,初中400元以上,高中500元以上,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800元以上。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应当具有一定的办学规模。小学、初中和普通高中不少于6个教学班;中等职业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和其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在校生不少于300人;开设专业3个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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