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审批管理办法与设置标准(暂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14日 实施日期:2009年9月14日)废止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设置标准与审批办法(暂行)》和《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教发[2005]13号)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设置标准与审批办法(暂行)》 和《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贯彻执行。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地区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办法。我厅印发的《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力量办学学校设置与管理若干意见》(内教职咸发[2000]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设置标准与审批办(暂行)
2、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管理暂行办法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设置标准与审批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结合我区民办教育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面向社会公开举办的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非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教育机构。公办学校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民办学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本地区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
教育法》和《
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上报规定的国家机关审批。
第四条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的基本需要,并逐步达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