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收取公告费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收取公告费的通知
(宁价(费)发[1993]48号)


自治区民政厅,各行署、市、县(区)物价、财政、民政局(处):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66号《对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收取公告费和年度检查费>的复函》精神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宁价(费)发[1992]16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我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可收取公告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统一组织报刊公告,公告费必须按公告费用的实际支出收取。
  二、考虑到对社会团体监督管理属社会团体管理机构的正常工作职责范围;因此,不得收取社团年度检查费。
  三、收费单位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所收费用属预算外资金,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结余部分抵顶经费拨款,不得用于福利、奖励支出。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