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制定我区职业介绍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宁价(费)发[1998]34号)
自治区人事劳动厅,各行署、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劳动力市场,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业的管理,规范职业介绍工作的收费行为,现将我区职业介绍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业介绍中介服务实行以劳动行政部门举办为主,行业、企业及民间补充为辅的形式。凡从事职业介绍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申领《职业介绍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二、职业介绍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本着“加强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具体见附件。
三、对有下列几种情况招收使用劳动力的,免收职业介绍中介服务费。
1、下岗职工、富余职工、失业职工再就业的;
2、经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为应付紧急情况的需要(如防洪、抢险、救灾等)从城乡招用民工、临时工的;
3、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行业和单位,在农村维修水利设施,铺设管道,架设线路、修筑公路等沿途就地招收的民工;
4、按计划安排灾区或贫困地区的农民以工代赈的临时用工;
5、农、林、牧、渔场在大忙季节经县(区)以上劳动部门批准从农村招用的农民季节工。
四、职业介绍中介服务收费以本通知为准。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职业介绍中介机构可执行附件中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非劳动行政部门举办的职业介绍中介机构只能执行附件中第1、2、4、5项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标准可上浮20%,其他项目不得执行。附件所列1、2项收费范围仅限于对城镇失业人员,第5、6项收费范围仅限于对农村劳动力输出自治区外的,第14、15、16项收费范围仅限于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员,各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不得重复收取,更不得随意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收费前须持《职业介绍许可证》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劳动行政部门举办的职业介绍中介机构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非劳动行政部门举办的职业介绍中介机构收费的使用税务发票,所收费用纳入本单位财务统一核算,按财政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1998年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