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劳动人事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价费发[1992]244号)
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各行署、市、县(区)物价、财政局(处):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68号《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和253号《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人事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劳动人事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种证书费
(一)《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每本一元四角五分。
(二)《外国人就业证》每证十元。
(三)《援外职工劳动保险证明书》每证(每批人次为一证)六十元。
(四)《技师合格证书》每证二元。
(五)《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每证二元二角。
(六)《技术等级证书》每证一元五角。
(七)《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每证一元五角。
(八)技工学校《毕业证》每证二元。
(九)技工学校《学生手册》每册一元五角。
(十)《乡镇煤矿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收费标准另定。
二、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
根据《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第
六条和第十第的有关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安
全监察机构或其授权和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对生产企业生产的锅炉,压力容器实行定期检
验,或使用单位按规定委托检验机构进行的定期检验,可以收取检验费。收费标准按自治区劳动人事厅、物价局、财政厅宁劳人锅[1991]233号《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收费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具备检验能力的检验机构不得对其进行强制检验而收取检验费。
三、职业安全卫生检验收费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宁价(费)发[1992]6l号《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安全卫生检验暂行收费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督、检验收费及矿山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和乡镇矿山矿灯、国营矿山报警察矿灯的抽查检验收费办法另文下达。
四、劳动合同鉴证费和劳动争议仲裁费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见附件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