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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要加强对社会会计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对不遵守有关制度规定,教学质量低下,乱收费、只收费不办班和教学管理混乱的培训机构,要提出整改或停止受理会计培训任务,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应向社会公布。同时,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在培训场所设立“服务质量监督举报箱”并公布举报电话。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完成情况的检查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登记一并进行,检查结果纳入“湖北省会计人员信息系统”管理,并作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的依据。

  第十三条 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除第九条列示的情况外,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及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

  (一)连续二年未接受继续教育或连续二年未按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会计人员,不予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不得参加本年度会计工作先进个人评选,并责令其六个月内改正,同时通报用人单位,逾期不改的,用人单位不得聘其从事会计工作。

  (二)连续两个周期未接受继续教育的,视为自动离岗,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重视和鼓励会计人员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保证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有条件的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认真组织会计人员开展业务学习和岗位培训。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市财政局2004年3月1日转发的《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武财会发[2004]50号)和2002年8月14日转发的《省财政厅关于会计电算化中级知识培训考试管理办法》(武财会发[2002]600号)文件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武汉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
  武汉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参考内容及学时折算表

内   容

资料来源

适应人员

学时

效果检验

备注

一、会计法规、管理办法

 

 

 

 

 

0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全国人大

全部持证人员

8

测试

 

0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全国人大

注册会员及会计负责人

8

测试

 

03、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国务院令287号

企业财务人员

8

测试

 

04、总会计师条例

国务院90年72号令

企业法人及会计负责人

8

测试

 

05、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财政部

持证人员

4

测试

 

06、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财政部

持证人员

8

测试

 

07、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财政部

持证人员

8

测试

 

08、内部控制制度

财政部

财会负责人

16

测试

 

二、会计准则、制度与核算办法

 

 

 

 

 

09、各项会计、审计准则

财政部

相关岗位人员

 

测试

学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0、企业会计制度

财政部

全部持证人员

24

测试

 

11、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财政部

事业单位持证人员

24

测试

 

12、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财政部

金融企业持证人员

24

测试

 

13、小企业会计制度

财政部

小型企业持证人员

24

测试

 

1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财政部

社会团体及其它民间非营利组织持证人员

24

测试

 

15、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财政部

村集体经济组织持证人员

24

测试

 

16、预算会计制度

财政部国库司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持证人员

24

测试

 

17、新闻出版业会计核算办法

财[2004]1号

新闻行业持证人员

24

测试

 

18、铁路运输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财会[2004]4号

铁路运输业持证人员

24

测试

 

19、其它行业会计制度、办法

财政部

相关行业持证人员

 

测试

学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职业道德及技能

 

 

 

 

 

20、会计职业道德

财政部或武汉出版社

全部持证人员

8

测试

 

21、会计电算化知识

财政部

 

 

测试

学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其它相关财会知识

 

 

 

 

学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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