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登记备案的网络远程会计相关知识培训。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视同完成当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
(一)年度内完成一项市级以上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或会计学术组织认可的会计专业课题研究或在省部级以上(含省级)刊物上发表一篇会计类学术论文。
(二)正在大中专院校和职业学校接受国家承认的会计、财务管理、注册会计师、审计、统计等专业学历教育。
(三)通过本年度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或通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注册会计师考试中任何一个科目。
(四)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会计知识竞赛获奖者。获奖前三名的,可视同完成一个周期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八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结束后,培训单位将其结果以Excel电子表格(附件2)形式报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导入“湖北省会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直接载入持证人员个人的电子档案。持证人员档案在本市内的,根据需要可核发《武汉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合格证》(附件4)。持证人员档案不在本市内的,由培训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核发《武汉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合格证》,会计人员凭此证明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签发机关办理登记。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会计人员,年度内未完成规定学时的,其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在下一年度一并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一)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六个月的;
(二)年度内病假超过六个月的;
(三)生育;
(四)其他特殊情况。
有上述情况的会计人员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有关单位出具有效证明,报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确认。
第十条 为规范全市培训单位管理,保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健康有序进行,培训单位在开展继续教育培训时,必须到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登记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一)开展经常性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均须向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对培训单位的办学资格、办学条件、师资力量、培训内容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决定是否接受其承担相应的培训任务。承担培训任务的单位要履行相应的责任,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和其它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开展短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单位,应当在事前将培训地址、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授课教师书面报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登记备案。培训结果按第八条规定办理。
对符合条件承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单位,由各区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汇总报到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及时通过武汉市财政局政务网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社会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办理工商、税务、物价登记手续;
(二)具备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设施;
(三)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第十二条 按照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检查与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