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财会〔2006〕223号)
各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和其它经济组织:
为加强全市会计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根据《
会计法》和《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及《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鄂财会发[2006]1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武汉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1.武汉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参考内容及学时折算表
2.武汉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基本情况表
3.武汉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社会培训机构汇总表
4.武汉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合格证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武汉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升全市会计队伍整体素质和会计工作水平,根据《
会计法》和《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及《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鄂财会发[2006]15号)等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区财政局根据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总体目标是:建立结构合理,运行规范,管理严格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制。培养一批具有熟练会计操作技能,能够准确、客观地记账、算账、报账的初级会计人才;培养一批具有综合分析能力,能够参与管理和决策的中级会计人才;培养一批专业精深、熟悉国际惯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综合分析和决策能力强的高级会计管理人才。
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 继续教育有利于会计人员熟悉和掌握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更新、补充和扩展专业知识与技能,完善其知识结构,提高其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和创新能力。继续教育的原则为联系实际,讲求实效,学以致用。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计理论与实务;
(二)财务、会计、审计法规和会计准则、制度;
(三)会计诚信与会计职业道德规范;
(四)内部会计控制;
(五)会计电算化知识;
(六)其他有关法规制度和相关知识。
第六条 继续教育形式分培训和自学两类,其中培训是继续教育的重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接受培训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24学时,学时折算以《武汉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参考内容及学时折算表》(附件1)为依据。培训形式有:
(一)经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登记备案的社会培训机构和行业、系统业务主管部门及社会团体(简称:培训单位)组织的会计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