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会计、评估中介机构应按《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会计部门应对本单位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按规定定期整理,立卷归档。
七、会计、评估中介机构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取得和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企业的会计核算应以本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自身的各项经营活动,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多头核算、设账外账。
八、会计、评估中介机构应当根据《
会计法》和《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结合行业的内部会计控制规定,建立健全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并保证其有效实施。
九、各会计、评估中介机构要针对本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的现状,对照《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认真进行自查、整改,寻找差距,采取措施,切实纠正会计基础工作存在的不规范行为。
武汉市财政局将对市属会计、评估中介机构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价,对其财会人员进行《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培训,并将此作为行政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积极推进会计、评估中介机构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进程。
十、武汉市财政局将加大力度推动和督促会计、评估中介机构按《公司法》和《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内部治理机制建设指导意见》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内部治理机制。股东(或合伙人)个人的投资,必须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和金额按时投资到位,不得挪用和变相抽逃。实收资本的增减变动,须经过股东(或合伙人)大会批准,并及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以保证企业经营的合法性。会计、评估中介机构的重大经济活动须经过股东(或合伙人)大会、董事会会议的讨论通过和授权,并接受主管财政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