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武汉市会计评估中介行业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武财会〔2006〕703号)
市属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为规范武汉市所属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会计、评估中介机构)的会计核算工作,加强中介行业的财务会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结合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从源头上预防会计、评估中介机构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根据《
会计法》、《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武汉市财政局对武汉市所属会计、评估中介机构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各会计、评估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
会计法》的要求,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落实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会计的监督职能;加强财务管理,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会计、评估中介机构应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
小企业会计制度》。在不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前提下,可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办法,并报武汉市财政局备案。
四、会计、评估中介机构不得任用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单位的会计工作,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评估中介机构应当合理安排所属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完成规定的年度继续教育学时,并督促他们定期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登记。
五、会计、评估中介机构应保证在岗会计人员的相对稳定性, 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人员工作变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应按照《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