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1)
  (2)
企业遗失、损坏证照需补(换)发企业领取执照付本或企业法人执照付本   份
  份
  50
  10
 
 二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注册登记收费
  
  1、营业执照每四年换发一次。2、年检不得收费。3、乡以下农村居民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开业登记及以后每四年重登记均收18元。4、山区八县对其边远、贫困、交通不便的乡以下地区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以先放开,后规范,一年丙只登记,不发照,不收费。山区设在川区的吊庄点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一) 个体工商户登记费   户   20
(二)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费    1
(三)补(换)发营业执照工本费  次  10
 (四) 个体工商户自愿领取营业执照付本  本   3
(五) 临时性营业登记  户  10
 三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