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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分类

  编号
   收  费 项  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元)
  备  注
  2、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变更登记   户  20 
 3、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公司合作开发,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及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含代表和雇员变更)   户  100 
  4、 (1)
  (2)
  (3)
企业法人和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金(资本)其增加的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金(资本)之和
  ≤一千万元(人民币)
  >一千万元而≤一亿元(人民币)的
  ≥一亿元(人民币)的


  增加部分
  超过部分
  超过部分


  1‰
  0.5‰
  不再收费
收取增加注册资金(资本)登记费后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
(三)企业(含合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公司)的年度检验费   户  50本年度内已办理变更登记并交费的不收年检费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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