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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1)
  (2)
  (3)
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收费
  注册资金额≤一千万元
  一千万元<注册资金总额≤一亿元
  注册资金总额>一亿元
按注册资金额的超过一千万元部分超过一亿元部分1‰
  0.5‰
  不收费
开业登记费最低额为50元
  2、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含私营企业)、企业法人设立的分支机构开业登记费  户  300 
  3、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开业登记费  户  100 
  4、筹建企业登记收费  户  50 
  5、
  (1)
  (2)
  (3)
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收费
  注册资本总额≤一千万元(人民币)
  一千万元<注册资本总额≤一亿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总额>一亿元(人民币)
按注册资本总额的超过一千万元部分超过一亿元部分1‰
  0.5‰
  不收费
最低为50元人民币
  6、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开业登记   户  300 
  7、外国(地区)企业来华承包经营管理的登记收费按管理年限累计的管理费的  5‰ 
  8、来华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公司属勘探开发期的登记费   户  2000进人生产期的按第5项执行
  9、外国(地区)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费   户  600 
  10、延期注册登记  户  300 
  11、外国(地区)企业在华申请名称登记  户  1000 
  12、外商投资企业预先申请名称登记  户  100 
  13、来华承包工程的外国(地区)企业开业登记按合同金额累计计算  按第5项执行
 (二)变更登记收费   
  1、企业变更登记  户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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