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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宁价(费)发[1994]92号)


各行署、市、县(区)物价、财政局(处):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和325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我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规定如下:
  一、企业注册登记费
  (一)各类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外国(地区)的各类企业在我区申请名称登记,登记费原则上应收取人民币,也可以按当日人民币兑换外汇牌价计算收取外汇。工商部门收取的外汇可定期兑换成人民币入帐。
  二、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凡进入集贸市场进行商品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卖方),应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市场管理费。具体标准见附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收取了市场设施租赁费的,市场管理费减半计收。
  (三)国营商业、供销合作商业在集市上进行购销业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收市场管理费。
  (四)农民进入市场经销自产自销农付产品,免交集贸市场管理费。
  三、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一)根据《城市个体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凡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向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管理费每月收取一次;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自行收取,也可以委托市、县(区)的个体劳动者协会代收。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凡已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或设施租赁费)的减半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三)收入较低生活确实有困难的个体工商,可以向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减收或免收管理费。
  (四)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应在缴纳工商所得税后列支。
  四、商标注册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交纳商标注册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表。
  (二)商标国际注册手续费仍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89)价费字937号《关于商标国际注册收取手续费的复函》执行。
  (三)外国人查询商标费仍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89)价费字938号《关于对外国人商标收费的复函》执行。
  五、经济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和有关管理经济合同的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经济合同管理中可收取经济合同争议仲裁费和经济合同鉴证费。其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表。
  (二)案件受理费由申诉人预交;案件处理费由申诉人或被诉人垫付,案件处理终结,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均由败诉方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按比例分担。
  (三)仲裁费的支出,企业单位从税后留利或利润留成中支付;行政事业单位从预算外资金或经费包干结余中支付。
  鉴证费的支出,企业单位从企业管理费中支付;行政事业单位从经费预算中支付。
  六、单位或个人租赁工商部门建造的房屋,活动棚等固定经营设施的,应交纳设施租赁费。设施租赁费标准应由工商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或双方协商的形式确定。各级物价、财政部门应对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设施租赁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七、企业注册登记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经济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商标注册费及各种证照工本费属于行政性收费,须全部按本规定上交本级财政,纳入予算内管理。所需业务支出由本级财政核拨。市场设施租赁费属于事业性收费,须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全部用于市场设施建设,不得用于工商部门本身经费支出,各项收费都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管理,按规定上缴或使用资金。
  八、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部门各项收费的管理,收费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监制的统一收费票据:严格按照本通知审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接受物价、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本通知下发以后,以前向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下发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一律废止。如国家或自治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自治区工商局应向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另行上报审批。
  十、本通知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负责解释。
  十一、本通知自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收费项目、标准表

分类

  编号
   收  费  项  目  计算单位收费标准
  (元)
  备  注
 一、企业(含私营企业)注册登记收费   
 (一)开业登记收费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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