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宁价(费)发[1996]205号)
各行署、自治区工商局、市、县物价局(处)、财政局:
最近,在物价检查中发现,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宁价(费)发[1994]92号)有些规定不够明确。现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
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规定,补充通知如下:
一、(宁价(费)发[1994]92号)文件附件“收费项目、标准表”(以下简称附件)中第一条第二款第10项中所列“延期注册登记费”应更改为“外国(地区)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延期注册登记费”不能向其它企业收取。
二、附件第二条第一款所列“个体工商户登记费”指开业登记时每户收取开业登记费20元。收取开业登记费后发营业执照不另收费,只按规定收取营业执照正本框架工本费和副本塑料皮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