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理公路收费站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公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3]135号)
各路桥、隧道收费站: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区收费公路的管理,制止公路“三乱”现象,规范公路收费站点设置,促进公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和《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国减负[2002]11号)的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关于清理整顿我区公路收费站点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工作方案》要求认真做好工作。自治区清理公路收费站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物价局收费管理处,联系人:南晓亮,联系电话:0951-5064037。
附件:关于清理整顿我区公路收费站(点)的工作方案
二OO三年七月十七日
关于清理整顿我区公路收费站(点)的工作方案
为加强我区收费公路的管理,制止公路“三乱”现象,规范公路收费站(点)设置,促进公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对我区公路收费站(点)制定如下清理整顿工作方案。
一、清理整顿的必要性和指导原则
“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是1984年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确立的政策,这项政策实施以来,我区建设的高速公路、一、二级公路、部分大桥和隧道基本上是使用贷款建设的,较好地缓解了公路建设资金短缺的矛盾,加快了公路建设步伐。这些公路的建成,对促进我区公路交通的发展,提高路网整体水平,缓解交通拥挤状况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收费公路数量的增多,特别是对开放式的二级及以下公路实行收费,其管理问题不容忽视。主要是:收费站(点)设置,审批管理不太严,造成部分沿线收费站(点)过密,加重了社会负担,降低了车辆通行效率;收费机构设置庞大,以费养人现象存在,收费资金用于养人的比例偏高,造成收费成本过高影响还贷能力;我区收费公路总体上车流量小,管理成本大,经费增长快,还贷能力低;部分已还完贷款的收费公路延长收费年限,无法撤消,引起车主和社会的强烈不满等。因此,清理、整顿收费公路项目和收费站(点)已势在必行。
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营造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是当前经济工作的重点。这次清理整顿公路站点应围绕规范经济秩序这一中心工作进行。通过清理整顿,一是要有利于提高公路的通行效率,解决层层设站、站卡林立问题,减轻社会负担,促进汽车消费市场的扩大;二是要有利于降低征收成本,杜绝收费养人、养人收费的行为,提高公路运输业的竞争力;三是要有利于加强对收费公路收费资金的管理,严禁坐支挪用;四是要有利于规范收费公路投融资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五是要有利于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鼓励社会资金、外资投入公路建设。
二、收费公路和收费站(点)的设置条件
(一)收费还贷公路
收费还贷公路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等主管部门使用贷款或集资新建或改建的公路。其收费站(点)设置必须符合下列公路技术等级和规模之一,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设置。
1、1994年8月31日前建成,但标准符合交通部、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发布的《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88]交公路28号)的条件:①桥梁三百米以上,隧道五百米以上。改渡为桥的,其收费条件可适当放宽到桥长二百米。②高速公路、里程在十公里以上的一级公路及里程在二十公里以上的二级公路。
2、1998年底以前建成,但标准符合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布《
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交公路发[1994]686号)的条件:①封闭(包括部分封闭)型的汽车专用公路。平原微丘区超过四十公里和山岭重丘区超过二十公里的一般二级公路。②长度超过三百米的公路桥梁。改渡为桥的,可适当放宽到桥长超过二百米。长度超过五百米的公路遂道。③实行“开放式”收费的公路,在同一条公路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点)的间距平原微丘区不得小于四十公里,山岭重丘区不得小于二十公里。④对采用“封闭式”收费的汽车专用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外,禁止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点)。⑤省际间交界处收费站(点)的设置,要联合设置。⑥不准设立旨在实行内部票据监督的停车验票站(点)。
3、1999年以后建成的,但标准符合
交通部《关于认真做好公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的通知》(交公路发[1999]9号)的规定:①一级公路新建连续里程20公里以上或改建连续里程40公里以上;②二级公路新建连续里程40公里以上或改建连续里程80公里以上;③独立桥梁、隧道长度超过500米。
(二)收费经营公路
收费经营公路是指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或有偿受让收费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其收费站(点)设置必须符合下列公路技术等级和规模之一的,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设置。
1、高速公路连续里程15公里以上;
2、一级公路连续里程60公里以上;
3、独立桥梁、隧道长度超过500米,四车道以上;
4、二车道独立桥梁、隧道长度超过1000米以上。
(三)收费站(点)设置的基本要求
1、在同一条公路主线上,每个收费站(点)的距离不得小于40公里,相邻收费站(点)的间距不得小于40公里;2、同一条国道主线上,每个收费站的距离不得小于60公里,相邻收费站(点)的间距不得小于60公里;3、高速公路和基本具备控制出入的一级公路,除两端入口外,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点);4、省际交界处收费站(点)应联合设置,对通行车辆一次完成通行费收缴和票证发放工作,不准设立旨在进行内部监督验票的检查站;5、对同一条收费经营公路,由多家经营公司分段经营时,应实行联合设站,联合收费,按比例分成。
三、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
自治区清理公路收费站点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收费公路站点的清理整顿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对收费公路站点逐个进行清理整顿,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的收费站点,一律取消,并限期拆除收费设施:
(一)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站,或虽经批准但擅自变更位置的收费站;
(二)1994年8月31日前建成,但条件不符合交通部、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88]交公路字28号)的收费站点;
(三)1998年底以前建成,但标准不符合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
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交公路发[1994]686号)的收费站点;
(四)1999年至今建成,但条件不符合
交通部《关于认真做好公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的通知》(交公路发[1999]9号)的收费站点;
(五)对符合国家规定设置条件的收费站点,年收费额扣除养护、管理费用不足以支付贷款本息5%的收费站(点)。
(六)未使用贷款、集资建设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上的收费站(点);
(七)已偿还贷款和集资款,或经营期已满的收费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上的收费站(点);
(八)将不符合国家规定设置条件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的建设费用与收费公路等捆绑,违反规定的收费站(点)。
(九)其他违反国家、自治区规定应当撤消的收费站(点)。
四、实施步骤
(一)调查登记阶段。2003年7月15日-8月5日由各收费站点对本收费站点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填写报表(附后),上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3年8月6日-9月1日由各收费站点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规定要求对收费站点的情况进行自查,提出撤消、合并、保留等意见,报自治区清理公路收费站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清理核定阶段。2003年9月1日-11月1日。一是由自治区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逐一对各收费站点的收费年限进行核定;二是由自治区清理公路收费站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各收费站点逐一审查核定,提出撤消、合并、保留、降低标准等意见,经自治区清理公路收费站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四)组织验收阶段。2003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由自治区清理公路收费站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对各收费站点组织验收。
五、成立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清理公路收费站点工作的领导。
为切实做好收费公路站点清理整顿工作,加强收费公路管理,规范收费站点设置,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清理公路收费站点工作领导小组,并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清理公路收费站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宁政办发[2003]81号)予以公布:
组 长:
项宗西 自治区副主席
副组长:
严 军 自治区副秘书长
齐同生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
周 舒 自治区交通厅厅长
邱少宣 自治区物价局副局长
李彦凯 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成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