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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古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取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通过高速公路的车辆在入口处领取通行费计费卡片,在出口处统一交费。
  第五条 收费标准及核定的计算方法
  过往车辆一律按车型划分类别,以车公里单价乘以行驶里程计收通行费。计费不足10元,按10元计收,10元以上按实际里程计收。收费以元为单位,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
  收费额=行驶里程×车公里单价
  一、客车10座以下,货车2吨以下(含2吨)收费单价0.3元/车公里。
  二、客车11-30座,货车2-5吨(含5吨)收费单价0.5元/车公里。
  三、客车31-50座,货车5-12吨(含12吨)收费单价0.7元/车公里。
  四、客车51座以上,货车12吨以上(含12吨)收费单价1元/车公里。
  其他特种车辆按照核定吨位的相应档次货车标准计收。
  第六条 下列车辆免收通行费
  一、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公安部门执行任务的警车、囚车、医院的救护车、殡葬车。
  二、挂有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牌照的车辆。
  三、执行防洪、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
  四、自治区法规、规章规定的车辆。
  第七条 除第六条规定外,不交通行费强行通过者,根据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在公路上设置收费站(点)的规定》责令其补交通行费,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不超过应交费额五倍以下罚款,对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应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由自治区物价局核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收费许可证》,在收费站明显处公布收费标准,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监制的高速公路通行费专用票据。
  第九条 所收资金属预算外资金,须纳入交通厅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管理,全额上缴自治区财政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全部用于偿还公路建设贷款、公路养护、管理开支。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罚款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罚没收入凭证,罚没收入全额上缴自治区财政厅。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OO三年八月二十三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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