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古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取办法》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3]153号)
自治区高等级公路管理局,各市、县(区)物价局(计经局)、财政局、交通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贷款建设银古高速公路的批复》(宁政函[2002]55号)批准,决定对过往银古高速公路的机动车辆收取通行费。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古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取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古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取办法
二OO三年八月十一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古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取办法
银古高速公路(银川东门至古窑子47公里,白鸽立交至西夏王陵25公里,石坝至河东机场4.5公里),全长76.5公里。总投资15.76亿元,其中:银行贷款8亿元,交通部补贴4.58亿元,自筹资金3.18亿元。自2002年6月开工建设,现已建成通车,为偿还贷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交通部、物价局、财政部《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通行费的规定》(交公路字[88]28号)和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
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交公路发[1994]686号)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贷款建设银古高速公路的批复》(宁政函[2002]55号)批准,决定对过往银古高速公路的机动车辆收取通行费。具体收费办法如下:
第一条 银古高速公路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是用于偿还贷款、公路管理和管理、收费机构正常开支的专项资金,收支由自治区交通厅统一管理。具体收取工作由自治区高等级公路管理局设站办理。
第二条 银古高速公路实行全程封闭,所有非机动车辆,各类拖拉机、摩托车和设计车速在每小时50公里以下的机动车辆禁止进入高速公路。
第三条 凡在银古高速公路上通行的各种机动车辆,不分区内外、空、重驶及使用性质,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免收的以外,一律按规定标准计收通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