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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盐兴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取办法》的通知

  二、客车8-19座,货车2-5吨(含5吨)每次按10元计收。
  三、客车20-39座,货车5-10吨(含10吨)每次按15元计收。
  四、客车40座(含40座)以上,货车10-15吨(含15吨)每次按20元计收。
  五、货车15吨以上每次按30元计收。
  六、当单车拖曳一辆挂车时,该组合车辆的车型按照高于主车一个类别的车型分类标准执行。
  七、各类摩托车每次按2元计收;2吨以下(含2吨)的小型拖拉机按3元计收;2吨以上的大中型拖拉机每次按6元计收;其他特种车辆靠自身动力行驶的施工机械按照核定吨位的相应档次的货车标准计收。
  第四条 下列车辆免收通行费
  一、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公安部门执行任务的警车、囚车、医院的救护车、殡葬车。
  二、挂有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牌照的车辆。
  三、执行防洪、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
  四、自治区法规、规章规定的车辆。
  第五条 除第四条规定者外,不交通行费强行通过者,根据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在公路上设置收费站(点)的规定》责令其补交通行费,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不超过应交费额五倍以下罚款,对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应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条 通行费收费站设惠安堡和兴仁两个收费站,由自治区物价局核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收费许可证》,在收费站明显处公布收费标准,自治区财政厅监制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通行费专用票据”。
  第七条 车辆通行费收费期限。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将对收费站的收入、支出、还贷等情况进行年度审验,运行二年后,核定收费年限。贷款本息还清后,即停止收费,转入正常养护。
  第八条 所收资金属预算外资金,须纳入交通厅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管理,全额上缴自治区财政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全部用于偿还公路建设贷款、公路养护、管理开支。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罚款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罚没收入凭证,罚没收入全额上缴自治区财政厅。
  第十条 本办法自二OO三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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