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盐兴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取办法》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3]140号)
宁夏交通规费征收稽查局、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在盐兴公路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复函》(宁政办函[2001]55号)批准,决定对过往盐兴公路的机动车辆收取通行费。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盐兴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取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盐兴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取办法
二OO三年七月十一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兴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取办法
我区公路建设项目盐兴公路,全长250.5公里,按二级公路技术标准进行修建,该项目总投资4.7亿元,其中:交通部补贴2.2亿元人民币,世界银行贷款1000万美元,国内银行贷款1亿元人民币,自筹公路建设资金7000万元人民币。自1998年9月开工建设,现已建成通车,为偿还世界银行贷款、国内银行贷款,进一步促进我区公路建设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及交通部、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通行费的规定》(交公路字[88]28号)和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
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交公路发[1994]686号)规定,决定对过往盐兴公路的机动车辆收取通行费。具体收费办法规定如下:
第一条 盐兴公路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是用于偿还贷款、公路维护和管理、收费机构正常开支的专项资金,收支由自治区交通厅统一管理。具体收取工作由宁夏交通规费征收稽查局设站办理。
第二条 凡在盐兴公路上通行的各种机动车辆,包括大小客车、货车、摩托车、特种车、拖拉机以及靠自身动力行走的施工机构等,不分区内外、空、重驶及使用性质,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免收的以外,一律按车辆类型计收通行费。
第三条 收费标准及核定的计算方法:
一、客车7座(含7座)以下,货车2吨以下(含2吨)每次按5元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