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甲方应在收到: (1) 乙方全部房款 日内,
(2) 房屋过户完成后 日内,腾空该房屋,并将该房屋钥匙交于乙方。房屋交付乙方前甲方应结清水、电、物业费等相关费用。水、电存折等由甲方过户给乙方。甲方应保持房屋现状和结构及水表,电表及配套设施的完整性。(移交清单附后)
第九条 甲方逾期不交付房屋给乙方,乙方不解除合同的,甲方每逾期一日,按已付房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
解除合同的,甲方应退还乙方所付房款,且应支付逾期期间的违约金,并按全部房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乙方逾期不交付房款给甲方,甲方解除合同的,每逾期一日按未付房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解除合同的,按全部房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丙方在甲、乙双方提供资料齐全情况下,在
时间内协助双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如果未履行义务,应承担
违约责任,丙方在乙方按约定交付房款后,未按约定及时进行房款交割,应承担 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甲方、乙方及丙方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因此给无过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另行商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含附加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甲、 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甲、乙方签字,丙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 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甲、乙、丙三方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卖方及配偶): 乙方(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