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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虞河下游河道管理工作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虞河下游河道管理工作的通知


昌邑市、寒亭区人民政府,市滨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水利局,山东省潍北农场:
  虞河下游河道治理工程是虞河水污染治理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目前,该工程已竣工并移交沿河市区(包括有关市属开发区和潍北农场,下同)管理。为保证工程良性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现就加强虞河河道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管理职责范围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规定,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市水利局是虞河河道(以下简称河道)的主管机关。各沿河市区、市属开发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管理机关。市级河道主管机关负责虞河有关规划、治理、防汛和涉河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的审查批准。沿河市区、市属开发区河道管理机关负责辖区内河道堤防、防汛路面的日常维修、岁修、大修与抢修,组织河道防汛抢险,确保辖区内河道行洪安全和工程安全;依法管理河道岸线和堤防工程,受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申请,并对批准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二)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5至10米的护堤地。

  (三)沿河各单位要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河道水质,依照《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加强对河道水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

  (四)山东省潍北农场参照沿河市区对本辖区内的河道进行管理。

  二、河道管理及保护

  (一)河道管理。

  1.虞河下游的整治与建设要服从流域综合规划,满足二十年一遇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通畅。

  2.城镇、村庄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3.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由沿河市区、市属开发区河道管理机关统一管理使用。河滩内的可耕地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但须由河道管理机关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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