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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下发关于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三)当事人办理报销时,应填写"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报销审核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四)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报销手续。

  区(县)、镇(乡)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于符合规定、证明材料齐全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予以报销;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第七条 当事人在办理报销手续时,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一)本市户籍已婚人员,应当提供本人户口簿、结婚证、户籍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或者镇(乡)人民政府选定的服务机构出具的门急诊(住院)医药费专用收据和收费清单。

  (二)参加本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婚人员,应当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上海市外来人员暂住证》、参加本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的证明、现居住地区(县)人民政府或者镇(乡)人民政府选定的服务机构出具的门急诊(住院)医药费专用收据和收费清单。

  (三)按照本市《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取得《上海市居住证》的已婚人员,应当提供身份证(持《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境外人才除外)、《上海市居住证》、结婚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持《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境外人才除外)、现居住地区(县)人民政府或者镇(乡)人民政府选定的服务机构出具的门急诊(住院)医药费专用收据和收费清单。

  (四)与本市户籍居民结婚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婚人员,应当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上海市外来人员暂住证》、现居住地区(县)人民政府或者镇(乡)人民政府选定的服务机构出具的门急诊(住院)医药费专用收据和收费清单。

  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报销手续的,受委托人必须同时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

  第八条 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范围,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市卫生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九条 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收费标准,参照上海市卫生局和上海市物价局制定的《上海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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