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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下发关于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二)参加本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并在本市居住六个月以上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婚人员;

  (三)按照本市《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取得《上海市居住证》的已婚人员;

  (四)与本市户籍(包括蓝印户口)居民结婚,并在本市居住六个月以上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婚人员;

  第五条 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费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执行。

  (二)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而未参加的人员,由所在单位负担。

  (三)未列入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本市户籍人员,由户籍所在地的区(县) 人民政府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负担。

  (四)未列入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主要由现居住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负担,市财政按该类人员实际发生额的8%给予专项经费补助。市财政专项补助经费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各区(县)实际发生额和财政状况作具体安排。

  前款第(三)、(四)项规定中由各级政府负担的经费,由市、区(县)、镇(乡)人民政府列入同级财政计划生育事业费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条 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由区(县)人民政府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负担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的人员,其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再按以下规定办理报销:

  (一)本市户籍已婚人员,户籍地在镇(乡)人民政府管辖范围的,由其户籍地的镇(乡)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部门办理报销;户籍地在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的,由其户籍地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报销。

  (二)非本市户籍已婚人员,现居住地在镇(乡)人民政府管辖范围的,由其现居住地的镇(乡)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部门办理报销;现居住地在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报销。非本市户籍人员的现居住地,以其所持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外来人员暂住证》上注明地址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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