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参加本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并在本市居住六个月以上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婚人员;
(三)按照本市《
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取得《上海市居住证》的已婚人员;
(四)与本市户籍(包括蓝印户口)居民结婚,并在本市居住六个月以上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婚人员;
第五条 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费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按照《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执行。
(二)按照《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而未参加的人员,由所在单位负担。
(三)未列入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本市户籍人员,由户籍所在地的区(县) 人民政府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负担。
(四)未列入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主要由现居住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负担,市财政按该类人员实际发生额的8%给予专项经费补助。市财政专项补助经费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各区(县)实际发生额和财政状况作具体安排。
前款第(三)、(四)项规定中由各级政府负担的经费,由市、区(县)、镇(乡)人民政府列入同级财政计划生育事业费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条 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由区(县)人民政府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负担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的人员,其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再按以下规定办理报销:
(一)本市户籍已婚人员,户籍地在镇(乡)人民政府管辖范围的,由其户籍地的镇(乡)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部门办理报销;户籍地在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的,由其户籍地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报销。
(二)非本市户籍已婚人员,现居住地在镇(乡)人民政府管辖范围的,由其现居住地的镇(乡)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部门办理报销;现居住地在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报销。非本市户籍人员的现居住地,以其所持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外来人员暂住证》上注明地址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