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局等关于印发关于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0月17日 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下发关于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人计生委〔2003〕21号)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财政局、卫生局、计委:
现将《关于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实施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OO三年四月五日
关于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
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根据《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以下简称"免费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免费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免费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下列人员可以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本市户籍(包括蓝印户口)已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