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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对《关于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实施办法》实施过程中几个问题处理的解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局等关于发布<关于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30日 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日)废止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对《关于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实施办法》实施过程中几个问题处理的解释
(沪人口委[2006]31号)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医保办:

  《关于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实施办法》(修订稿)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几个问题的处理进行解释,以便于全市统一执行。

  一、带环怀孕后发生自然流产所产生的治疗费用,属于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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