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委关于贯彻建设部等九部委56号令完善武建[2007]142号等三个规范性文件及建筑安装工程成本控制价编制办法征求意见的公告
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建设(代建、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中介服务机构:
2007年8月1日,我市正式实施《市建委关于印发<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武建[2007]142号)、《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武建[2007]143号)和《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武建[2007]144号)等三个规范性文件,针对国有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项目,从改革资格预审方式、完善评标定标办法、加强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及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减少监管工作的自由裁量权、实行招标限制措施等五个方面,对招投标活动作出了新的政策规定,并从技术上改变了原有的招投标规则。通过创新机制、创新方法,加大了围标串标的成本和难度,使围标串标在技术操作上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较好地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
为切实贯彻执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等九部委《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56号令),进一步完善武建[2007]142号、143号、144号等三个规范性文件,现就如下事项广泛征求征求意见。
一、关于资格预审方式的选择
修改内容:在武建[2007]142号第四条第二款和武建[2007]143号第四条均修改为“资格预审分为合格制和评审制审查,招标人可自主选择。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 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可实行合格制审查;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或者投资规模较大,以及市政府对工程项目的建设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可实行评审制审查。”
说明:根据九部委《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56号令),资格预审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两种审查方式,但对各行业的专业条款(项目类型、投资规模等)未作强制性的统一规定。我市在贯彻56号令时,根据实际情况,将资格预审分为合格制和评审制审查,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自主选择资格预审方式。资格预审的审核项目和评分标准可适当增加或调整,但必须相对固定、相对统一,招标人不得擅自改动。限制投标资格的条件和资格预审的扣分项目及分值均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建设部等七部委[2003]30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建设部等七部委[2004]11号令)和《武汉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试行)》 (武建〔2007〕2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