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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宁财(税)发[1997]523号)


各地区、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有关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转发给你们,请与下列补充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一、列入《宁夏回族自治区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并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无论是行政单位收取的,还是事业单位收取的,均不征收营业税;未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以及未列入名单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二、因有些收费(基金)包括范围较大,《宁夏回族自治区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不便列出细目,故一些收费是按大类列项目的。税务机关在确定是否征收营业税时,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两家联发的有关收费文件,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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