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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道路运输管理费定额征收标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道路运输管理费定额征收标准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3]202号)


自治区交通厅:
  你厅《关于调整我区道路运输管理费定额征收标准的函》(宁交函[2003]224号)收悉。目前我区道路运输管理费按定率和定额两种方式征收,公路运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后,经营者营运收入不断提高,经测算决定对不易按营业额计算的运输管理费定额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帐目清楚,能够计算营业额的专业、行业运输企业,仍按营业额的0.8%征收运输管理费。
  二、对不易按营业额计算的运输管理费按以下定额标准征收:
  1、客运汽车(8座以上,含8座)由现行的3元/座月调整为4元/座月。
  2、客运出租车(7座以下,含7座)由现行的5元/座月调整为6元/座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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