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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居民天然气入户工程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居民天然气入户工程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3]197号)


各市、县物价局、建设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整顿规范我区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宁价费发[2002]134号)文件对居民天然气入户工程费制定了统一的价格标准。根据自治区人大批准二OO三年元月一日起执行的《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鉴于各市、县的居民小区的容积率和工作量差别较大,加之近期原材料价格和人工费用变动、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调整等因素,不宜再实行全区统一的收费标准。现对全区居民天然气入户工程费收取办法调整如下:
  一、全区居民天然气入户工程费不再统一制定收费标准,各地要根据实际工作量、发生的费用和国家定额预算由承建方与用户或房地产开发商协商确定或招标确定。但在同一小区内,每户居民实行统一的天然气工程安装费标准。
  二、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建设费用一般以小区内的天然气接入井为界,特殊情况可延长在小区外5米以内。接入井前的管道及附属设施费用由管道燃气企业承担,接入井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费用由用户承担。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对用户或房地产开发商安装天然气时,供用双方可按以下方式协商选择安装天然气工程并计算收费标准:
  1、由从事管道燃气工程企业按照实际工作量和国家定额与用户或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合同协商确定安装费标准。管道燃气工程的企业,必须具有管道工程专业企业资质。
  2、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用户向社会公开招标,自由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安装工程。工程设计及所有材料和施工安装须符合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建设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工程质量监督站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施工过程实施监督,工程建成后应由用户或房地产开发商、工程参建单位、天然气经营企业及有关部门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接入通气。
  四、通过验收合格的工程,其后续管理维修服务,银川市按自治区人大批准的《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其他市县可参照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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