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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政府采购代理服务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政府采购代理服务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3]182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的最新规定,现将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核定政府采购代理服务费标准的通知》(宁价费发[2003]149号)文件第二款中“并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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