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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有关收费问题的批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有关收费问题的批复
(宁价费发[1993]135号)


自治区税务局:

  你局对外征收管理局宁税外发[1993]017号《关于核发税务登记证有关收费问题的申请报告》收悉。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证照收费管理的通知》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每证50元(包括铝合金玻璃框的正本,塑料封面的副本和登记表等)。对证照进行检审验一律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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