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涉外税务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价(费)发[1995]138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0]价费字228号《关于
证照收费管理的通知》规定,结合当前发票印制成本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你局涉外分局涉外税务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收费前须到自治区物价局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监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所收费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专项用于发票印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九五年八月三十日起执行。
附:
涉外税务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表
(单位:元)
名 称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 | 名 称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 |
商业零售发票 | 本 | 4.35 | 房地产经营发票 | 本 | 4.75 |
商业批发发票 | 本 | 4.22 | 进口商品专用发票 | 本 | 7.55 |
工业企业发票 | 本 | 3.71 | 公路货运发票 | 本 | 7.55 |
建筑安装发票 | 本 | 4.58 | 销货清单 | 本 | 5.72 |
广告企业发票 | 本 | 5.60 | 收购统一发票 | 本 | 4.35 |
机动车维修发票 | 本 | 5.24 | 农、林、牧专用发票 | 本 | 5.28 |
服务业发票 | 本 | 6.00 | 奥斯订服务专用发票 | 本 | 7.15 |
饮食业发票 | 本 | 4.35 | 裕隆石油零售发票 | 本 | 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