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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涉外税务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涉外税务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价(费)发[1995]138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0]价费字228号《关于证照收费管理的通知》规定,结合当前发票印制成本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你局涉外分局涉外税务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收费前须到自治区物价局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监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所收费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专项用于发票印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九五年八月三十日起执行。

  附:
  涉外税务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表
  (单位:元)

 名  称计算单位收费标准  名  称计算单位收费标准
商业零售发票4.35房地产经营发票4.75
商业批发发票4.22进口商品专用发票7.55
工业企业发票3.71公路货运发票7.55
建筑安装发票4.58销货清单5.72
广告企业发票5.60收购统一发票4.35
机动车维修发票5.24农、林、牧专用发票5.28
服务业发票6.00奥斯订服务专用发票7.15
饮食业发票4.35裕隆石油零售发票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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