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银川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服务职业培训费的批复
(宁价费发[2003]205号)
银川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收取出租车驾驶员客运服务职业培训费的请示》(银价发[2003]90号)收悉。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的《
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研究,现对银川市收取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服务职业培训费等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收取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服务培训费,收费标准为每期每人60元(含从业人员培训教材、考试卷、培训考核证、营运证、驾驶资格证等)。
二、收费前须到银川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税务发票,并依法纳税,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