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制定电脑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复函
(宁价(费)发[1999]104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定电脑普通发票价格的报告》(宁国税征发[1998]396号)收悉。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国家经济秩序,更好地适应大中型企业成本核算,财务、经营操作的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证照收费管理的通知》([1990]价费字228号)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电脑普通发票工本费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收费原则。电脑普通发票的发售、使用,应在工业、商业经营单位自愿使用、购买的前提下,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接提供给使用者,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工业、商业经营者使用。
二、收费标准(见附表)。
三、自治区国税局是电脑普通发票工本费的执收单位。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加价发售。收费前须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收票票据,收费收入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文自1999年6月4日起执行。
附表:
电脑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表
名称
| 规格
| 联数
| 计价
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备 注
|
货物销售发票
| 200-12"/3
| 5
| 份
| 0.70
| 无碳压感、防伪,第二联3色
|
电费发票
| 214-9"/3
| 3
| 份
| 0.35
| 无碳压感、防伪,第二联4色(背书)
|
水费发票
| 200-12"/3
| 3
| 份
| 0.25
| 无碳压感、防伪,第二联2色
|
邮电局营业统一发票
| 190-11"/3
| 3
| 份
| 0.35
| 无碳压感、防伪,第二联3色
|
邮电局报话费发票
| 190一11"/3
| 3
| 份
| 0.30
| 无碳压感、防伪,第二联3色
|
国税局通用发票
| 200-12"/3
| 3
| 份
| 0.25
| 无碳压感、防伪,第二联3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