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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制定电脑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复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制定电脑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复函
(宁价(费)发[1999]104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定电脑普通发票价格的报告》(宁国税征发[1998]396号)收悉。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国家经济秩序,更好地适应大中型企业成本核算,财务、经营操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证照收费管理的通知》([1990]价费字228号)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电脑普通发票工本费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收费原则。电脑普通发票的发售、使用,应在工业、商业经营单位自愿使用、购买的前提下,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接提供给使用者,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工业、商业经营者使用。
  二、收费标准(见附表)。
  三、自治区国税局是电脑普通发票工本费的执收单位。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加价发售。收费前须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收票票据,收费收入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文自1999年6月4日起执行。

  附表:
  电脑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表

名称

  规格

联数

计价
  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  注

 货物销售发票

200-12"/3

  5

0.70

  无碳压感、防伪,第二联3色

  电费发票

214-9"/3

  3

0.35

无碳压感、防伪,第二联4色(背书)

  水费发票

200-12"/3

  3

0.25

  无碳压感、防伪,第二联2色

邮电局营业统一发票

190-11"/3

  3

0.35

  无碳压感、防伪,第二联3色

 邮电局报话费发票

190一11"/3

  3

0.30

  无碳压感、防伪,第二联3色

 国税局通用发票

200-12"/3

  3

0.25

  无碳压感、防伪,第二联3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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