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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普通高校学生重修课程按学分收取学费试行标准的复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普通高校学生重修课程按学分收取学费试行标准的复函
(宁价费发[2004]11号)


自治区教育厅:
  你厅《关于普通高校学生重修课程按学分收取学费的函》(宁教函[2003]273号)收悉。鉴于普通高校对学生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应修的课程,学校必须投入教学资源组织学生重修,增加相应费用的实际。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3年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3]4号)有关学分制收费的规定,参照其它省区的做法,经研究,同意普通高校对学生重修课程按学分收取学费,现就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自治区普通高校对学生重修课程按每学分40元收取学费,学分要严格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普通高校不得自行设置学分标准而增加收费。
  二、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可参照上述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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