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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4]24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标准。降低一个批次出栏猪、牛、羊50头、禽1000只以上的动物检疫费收费标准及日屠宰猪、羊500头、牛100头、禽10000只以上的屠宰厂动物产品检疫费收费标准,详见下表。

动物种类计量单位(次)动物检疫收费标准(元)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元)备 注
川区山区川区山区
大家畜货值0.35%0.2%0.49%0.3%指牛马驴骡驼
中家畜货值0.35%0.2%0.49%0.3%指猪、羊
禽兔鸟类0.175元0.14元0.21元0.20元 
雏禽0.07元0.05元  10日龄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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