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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五)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合法、公正、真实和准确;
  (六) 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七) 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 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 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 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四) 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第三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有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省建设厅和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
  检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依据本细则对检测机构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于3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三十八条 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检测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的相关规定,依据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相关罚则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湖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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