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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见证取样检测的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
  第二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公正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检测人员应当经过业务培训,并持证上岗,且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在原检测机构从业不满1年的,不得办理变更手续。
  检测人员的业务培训、上岗证由省建设厅统一组织和颁发。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质量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站报告。
  第三十一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帐。
  第三十二条 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外省已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到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须到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和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二)是否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资质标准;
  (三)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四)是否有伪造、涂改、倒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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