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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预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合格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检测员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内审员的任命文件和相关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质量体系管理文件:《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
  第十三条 省建设厅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立即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之日应为收到全部补正材料之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并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出具声明。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申请材料经省建设厅受理后,不得修改。省建设厅对附件材料中的复印件提出质疑,要求检测机构出具原件的,检测机构应当出具原件。
  第十六条 检测机构申请材料应当内容齐全,手续完备。如出现数据不全、填报不规范或不真实、印鉴不全、字迹难以辨认等情况,初审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省建设厅资质审批,是对检测机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自资质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建设部备案。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应当注明检测业务范围,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制样。证号由省建设厅统一编码。
  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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