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企业实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仅对本企业工程(产品)质量出具检验数据,其出具的检验数据只能用于企业内部对工程质量的控制,不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的实验室是企业的质量控制核心,需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实验室资质。
第五条 检测机构的名称应体现检测机构的业务性质,并符合《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六条 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照《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支付检测费用。收费标准中没有的项目,委托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第二章 资质分类和标准
第七条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第八条 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应当符合本细则附件二所规定的资质标准。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 检测机构申请资质,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资质申请资料中签署意见后,向省建设厅申请。其中,依法取得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检测机构,直接向省建设厅申请。
第十条 检测机构在2005年11月1日前,已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各类检测资质证书,应当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要求,重新申请资质就位。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可分别或同时申请见证取样检测及专项检测中单项或多项检测资质,附件一中规定的业务范围为各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应具备的基本检测能力。
第十二条 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建设厅提交下列申请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