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按新资质标准就位工作意见》的通知
(鄂建[2006]29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
现将《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按新资质标准就位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一日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按新资质标准就位工作意见
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根据《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要求,按照积极稳妥、平稳过度、扎实推进的原则,确保全省检测机构按新资质标准就位工作的顺利进行,提出如下意见:
一、就位范围及标准
(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并持有省建设厅颁发的各类《检测证书》的检测机构,即各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和中心、地基基础检测单位、室内环境检测单位、幕墙检测单位、市政及节能检测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检测机构等,均应按照新的资质标准就位。
(二)依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工商贸、房地产开发等单位,所属不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检测机构及实验室(预拌商品砼和砼预制构件企业实验室除外),不在新资质标准的就位范围。
(三)根据我省检测机构的现状,在资质就位时,适当放宽对注册工程师资格的标准要求。专项检测资质中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钢结构所需注册的岩土及结构工程师,暂不作为必需条件,但在2007年11月1日前必须满足资质标准注册工程师的要求。
二、就位申请及审批
(一)省建设厅成立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就位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资质就位管理办公室,见附件一),负责检测机构资质审核的具体工作。
(二)检测机构资质就位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自下而上分级进行。省属检测机构的资质就位,由检测机构直接向省建设厅政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中心)提出申请;各市(州)、县(区)所辖检测机构的资质就位,应向所在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盖章后,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省厅政务中心提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