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查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中介地位的独立法人,与勘察设计单位无隶属和经济关系,经工商登记后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
2、所在县(市)应同时有2家以上具有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和工程勘察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以保证施工图审查实施回避制,维护审查的公正性;
3、有满足审查所必需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工作设备,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4、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具有10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三级以上建筑工程或者小型以上市政公用工程或者丙级以上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建筑、结构专业的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二级以上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勘察、给排水、电气、暖通专业的审查人员应当具有本专业工程师以上职称。
5、申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勘察、建筑、结构、给排水专业的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其中:建筑、结构专业的审查人员至少各有1名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勘察专业的审查人员至少有1名取得注册岩土工程师执业资格;电气、暖通专业的审查人员各不少于1人,勘察、建筑、结构、给排水专业至少各有一名专职审查人员。同时申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2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1人。
6、审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身体健康。
三、审查机构认定程序:
1、市、州建委和神农架林区建设局向省建设厅上报所属县(市)的审查机构组建方案(暂不需工商登记)和拟组建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资格认定材料。
2、省建设厅批复组建方案,同时对审查人员进行资格认定。每个审查人员只允许取得一个专业的审查资格认定,已取得审查资格的人员不再认定,在原有效期内继续有效。省建设厅将公布认定结果,颁发审查人员审查资格证书。
3、县(市)建设局按照经批准的组建方案,督促审查机构按照组建条件,进行工商登记,落实办公地点和条件,建立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与取得审查资格的审查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不得少于2年),组织申报材料(一式二份)。申报材料由市、州建委或林区建设局审核后,报省建设厅认定。
4、省建设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定审查机构的审查类别和业务范围,颁发审查机构认定书。